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本(111)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

一、為促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本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實施在案。

二、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3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至書面收件日期於3月22日截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另為協助弱勢學子順利就學,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三、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貴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貴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後,逕寄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408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2號)。

四、又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另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聯絡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五、復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本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1年1月、2月、3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六、各校受理申請時,請確實審查申請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網登錄,避免造成作業時間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

七、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因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八、本案相關聯絡事項,請洽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聯絡電話:(04)2389-8940轉分機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