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20303164號函辦理。

二、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三、依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5,000元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3,000元共80名。

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2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該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明「111-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該局彙整。

(二)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該局概不予審核;所送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

(四)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該局將另函通知學校(由學校轉知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