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112年3月6日府教國字第11209042121號函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112年3月15日(星期三)起至112年4月15日(星期日)止,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略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爰本次申請截止日為112年4月17日(星期一)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敬請協助辦理。

四、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專科學校務必註明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

五、申請結果錄取者該府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該府教育處網站;本獎學金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六、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12.3.6公告)下戴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