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
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新臺幣5,000元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新臺幣3,000元共80名。

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3年3月31日(星期日)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明「112-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本局彙整。

(二)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本局概不予審核;所送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四)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本局將另函通知學校(由學校轉知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