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
(一)中等以上學校2年級、3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本案辦理相關獎學金申請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3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僑委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委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以利辦理審查及製作奬狀事宜。
(三)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委會。四、有關本案倘有詢問事項,請逕洽僑委會林專員,電話(02)2327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