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臺南市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8月16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10922355號函辦理。

二、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發給原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校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五、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80名。

六、相關申請資料請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前由各校初審完畢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送該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彙辦(信封上請註明111-1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七、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